臺南簡易庭刑事-TNEM,92,南簡,1301,200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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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三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0八六號、第一0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將犯罪事實第四行「於民國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刪除,並於第十行補述「告訴人陳佑昌將新台幣貳萬元匯入...」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⑵告訴人陳佑昌之指述、⑶第一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存根聯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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