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刑事-TNEM,92,南簡,623,200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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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六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一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述:甲○○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犯傷害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右揭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偵訊中之自白、⑵告訴人丁漢億之指訴、⑶證人丁志鴻之證述在卷可稽,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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