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刑事-TNEM,96,南秩易,6,2007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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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甲○○○○
被處罰人 乙○○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前經本院96年度南秩字第99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易以拘留肆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乙○○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民國96年度南秩字第99號裁定各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4,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經合法送達執行通知單而均逾期未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認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居留;

又罰鍰易以拘留,以300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移送機關提出執行通知單、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甲○○○○送達證書、寄存送達現場照片等為證,並經調閱本院96年度南秩字第99號裁定審核相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被處罰人應繳納罰鍰4,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則不予計算,準此,應易以拘留4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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