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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南秩字第3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鐘文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1年10月2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01310275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文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吸食過強力膠所用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1年9月28日18時30分。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431-1號。
㈢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鐘文宏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黃炎生之證言。
㈢經警察當場查獲。
㈣查獲吸食所用強力膠1條、裝有吸食過強力膠所用塑膠袋1個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1條、吸食過強力膠所用塑膠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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