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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南秩字第5號
被移送人 孫佩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1年2月13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0100028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佩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吸食過強力膠所用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孫佩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1年2月10日13時40分。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3段41號立人國小旁。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查獲裝有吸食過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吸食過強力膠所用塑膠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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