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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南秩易字第1號
被處罰人 翁瑞隆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
民國100年11月15日以100年度南秩字第72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因逾期不繳納,聲請人即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瑞隆所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易以拘留伍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翁瑞隆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經合法送達執行通知單而逾期未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一份為證。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1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經本庭調閱100年度南秩字第72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卷,及該案裁定、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被處罰人應繳納罰鍰5千元,以9百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5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5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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