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刑事-TNEM,106,南秩易,12,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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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6年度南秩易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陳基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06年6月28日以106年度南秩字第32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基春易以拘留參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以106年度南秩字第32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經合法送達執行通知書而逾期未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又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第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06年6月28日以106年度南秩字第32號裁定處3,000元罰鍰,並於106年7月20日確定在案乙節,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卷宗核閱無誤。

該裁定確定後,被處罰人已經合法通知,迄今仍未完納罰款,亦有移送機關106年9月11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060479368號函、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憑。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茲因被處罰人之罰鍰總額為3,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後,應易以拘留3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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