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刑事-TNEM,108,南秩,23,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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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8年度南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林治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年2月27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0800930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治惇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本件被移送人於民國108年2月2日在臉書社群網站內張貼內容為歌手王力宏將於108年6月9日在臺北小巨蛋舉辦演唱會之4連號12組,共48張座位門票,每張售價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售價800元)之轉售門票資訊,經民眾舉報後查得上情,因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之行為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於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亦有準用。

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故僅限於行為人已然轉售而有圖得利益之結果,方予處罰。

是依上開規定須有證據證明被移送人已有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之事實,如無證據相佐,或僅達未遂之階段,即無從依該規定處罰之。

經查,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之行為,無非係以被移送人臉書社群網站擷取之書面、通聯調閱查詢單及警詢筆錄為據。

惟觀諸被移送人之警詢筆錄內容,其係陳稱:「KKTIX售票系統上訂購,但未購買」、「…須於1小時內付款完成,才會取得門票,如果未付款,於訂票後1小時即會自動取消…」、「我僅有刊登,但都未賣出」、「…因為那多出來的新臺幣200元是取票手續費及寄送的郵費」等語,並未承認已購買該演唱會門票並已出售之情,且移送機關擷取被移送人臉書網頁之畫面,至多證明被移送人有於臉書網頁刊登轉售門票之訊息,無從依此證明其有轉售而獲利之事實,卷內亦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認被移送人有成立移送意旨所指轉售已圖利之違法行為。

從而,因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並未處罰未遂犯,故被移送人上開所為,尚不符合該條文之處罰要件,自應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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