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刑事-TNEM,108,南秩,14,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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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8年度南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方海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南市警一偵字第10800597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海森不受理。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方海森於民國108 年2 月5 日23時40分,在臺南市○區○○里○○路0000號「雅麗冷飲卡拉OK」,因故與周泓志、黃炳霖、翁有忠、鄭右梃發生口角衝突,進而互相鬥毆。

經調閱監視器影像發現,被移送人鬥毆當時疑似持有槍械,循線後尋獲發現是玩具槍,被移送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規定,爰移請裁處等語。

二、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

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復有規定。

三、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

惟本件被移送人已於108 年2 月10日死亡,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按。

揆諸前開說明,被移送人既已死亡,本件自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諭知不受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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