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刑事-TNEM,109,南秩,27,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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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南秩字第27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陳怡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2 月21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0900897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伊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裁罰事實:被移送人陳怡伊於民國109 年2 月3 日晚間11時28分許,在其臺南市○區○○街000 巷0 弄00號家中,以其所申請之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帳號「陳怡伊」,在「艾多美商品資訊」臉書社團散佈「公司其他紙類製品,有缺的可以考慮買一些,衛生紙、衛生棉、廚房紙巾,估計都會短缺,因應原料都拿去做口罩了」之未經查證之不實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經警方查獲後移送本院裁定。

二、被移送人對其於上開時、地發布上開不實謠言之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被移送人上開發文截圖在卷可按,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本院審酌網路上錯誤資訊繁多,為一般大眾所明知,被移送人為具備正常智識能力之成年女子,對於上開表示衛生紙、衛生棉、廚房紙巾,會因將原料拿去做口罩而短缺之言論可能為謠言自不能諉為不知,卻未經查證,即擅自發表在多數人可輕易瀏覽之臉書社團,應認被移送人具備散佈謠言之故意;

而案發時在全民對抗武漢肺炎病毒之緊張時刻,發表上開謠言可能造成民眾恐慌,囤積物資,自足以影響公眾安寧,是本案事證明確,被移送人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堪以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具備正常智識,明知網路謠言甚多,竟恣意於全民對抗武漢肺炎病毒之緊張時刻,發表上開謠言,且其亦自承係為促銷商品以謀取私利,行為實屬不該,而在此時刻散佈此種謠言,可能造成民眾恐慌,搶購物資,不利政府對抗疫情之措施,所生之危害嚴重等一切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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