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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南秩易字第七號
聲 請機 關 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南秩字第十八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幣 (下同)一萬二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經合法送達執行通知單而逾期未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為證。
二、經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被處罰人應繳罰鍰一萬二千元,以九百元折算一日,超過四千五百元,應以該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法第四三、依社會秩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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