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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二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被告甲○○於警訊及偵訊時之自白、證人謝美鳳之證詞、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紀錄、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十張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中 華 民 國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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