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甲○○於警訊及偵訊中自白不諱。2、被害人謝宗助於警訊時之指述。
3、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
4、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乙紙等可資佐證。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中 華 民 國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廖明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