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刑事-TNEM,92,南交簡,767,2004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交簡字第七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九六四號、六五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二人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現場照片九張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⑷證人吳玉蘭、湯明珍於警訊時之證詞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份⑹奇美醫學中心診斷證明書⑺台灣省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附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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