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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三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身分證壹張、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蔡添財」署押壹枚(一式二聯)、同意書上偽造之「蔡添財」署押參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自白。2、被害人蔡添財之指訴。3、證人趙芝芸之證詞。4、偽造「蔡添財」身分證一張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表(一式二聯)及同意書二紙在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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