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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王偉倫
法定代理人 賴柏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聯旺科技有限公司」、「設臺南市○區○○路2 段16號」記載,應更正為「聯望科技有限公司」、「設臺南市○區○○○路1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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