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0,南小,1010,2011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吳英椒
被 告 王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01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17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6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俊珊
書記官 蔡雅惠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蔡雅惠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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