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0,南小,1019,20111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黃亭婷
被 告 杜子樵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01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下午2時2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遲延繳款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幸芳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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