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1044號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楊竹芸
法定代理人 楊添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