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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1055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林威呈
被 告 王老生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05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下午2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黃心怡
通 譯 陳毅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怡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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