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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玉娟
曾姵綸
被 告 邱永嶽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05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上午0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明達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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