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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1080號
原 告 粘淑珍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詹永華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敘明請求被告賠償之法律依據為民法第195條,惟內容並未具體敘明主張被告係於何時、何地以何不法行為侵害原告何權利,請具體指明所主張被告之「不法侵害行為」內容為何?並提出上開主張所用之證據。
(二)應敘明原告係主張「何權利」遭受被告不法侵害,並提出原告受有損害之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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