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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1094號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被 告 魏怡珊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09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吳玉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93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93年11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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