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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1131號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進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4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㈢信用卡消費、帳戶交易、繳款明細表、利息起算日及利息計算依據,並注意核對有無利息重複計算情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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