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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1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黃范玉花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6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王慧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王慧萍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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