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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16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吳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6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音儀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其中①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②新台幣參萬零伍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③新台幣參萬零陸佰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元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莊淑雅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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