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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訴訟代理人 洪志芳
被 告 廖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219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叁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幸芳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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