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0,南小,240,2011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鴻達
曾姵綸
被 告 曾鐘民
曾琬婷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曾聖賢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24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洪浩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洪浩容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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