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0,南小,282,2011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壽勇
被 告 劉進德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28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6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任婉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任婉筠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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