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0,南小,286,2011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簡美芬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28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黃稜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元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稜鈞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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