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0,南小,305,2011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江正傑
被 告 鄭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30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連緯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貳佰陸拾參元,及其中肆萬捌仟伍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核准額度伍萬元加收一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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