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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江正傑
被 告 陳建佑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313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詹書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陸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加收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另叁萬零捌佰玖拾壹元其中貳萬捌仟柒佰叁拾陸元自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核准額度叁萬元加收陸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詹書瑋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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