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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342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訴訟代理人 謝佳純
黃朝新
被 告 王昇育即王俞昇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34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王慧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叁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王慧萍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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