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0,南小,347,201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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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南小字第34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酈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富美
訴訟代理人 傅承財
被 告 陳壬癸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347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程欣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程欣怡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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