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0,南小,777,2011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777號
法定代理人 廖俊雄
被 告 李祥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