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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822號
上 訴 人 江明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中華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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