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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995號
原 告 李敏婷
被 告 賴奕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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