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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326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林義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異草間請求以土地抵償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2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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