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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35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佳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陸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玖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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