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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54號
原 告 張碧蘭
以上原告與被告熊永聖、熊庭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1,7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210元,限原告於本院民國100年6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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