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0,南簡,455,201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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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志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志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862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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