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0,南簡,484,201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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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84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巧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674元,應繳裁判費1,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準備書狀應就所請求之消費款債權提出請求依據,並敘明所請求金額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金額各若干?及其計算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據資料亦均應提出繕本,俾送達被告答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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