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505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對被告昶邑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該院100年度重簡調字第48號)。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316元,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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