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0,南簡,951,201112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51號
上 訴 人 郭順天
被 上訴 人 蘇翠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12月2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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