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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61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複代理 人 曾天邦
法定代理人 郭彰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2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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