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7號
上 訴 人 陳源奇
被 上訴人 黃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民國100 年度南簡字第97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500 元(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3 段248 號建物之課稅現值為111,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