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0,南簡補,29,2011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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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29號
原 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鄭玉山
訴訟代理人 簡松柏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高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8,8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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