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0,南簡補,30,201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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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30號
原 告 施奕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籃英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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