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0,南簡補,32,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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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3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沛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經查本件調解不成立,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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