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0,南簡補,95,201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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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95號
原 告 李志忠
被 告 彭鈺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鈺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4,6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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